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高市府四維社救助字第1000005862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高市社救助字第101359561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高市社救助字第10235822600號函修正第4、5、6、7、8、9、10點及增訂第11點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高市社救助字第10533574500號函修正第6、10點自105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高市社救助字第10834538000號函修正第5、10、11點規定,增訂第12點規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高市社救助字第10932069600號函修正第6點
中華民國110 年4 月15 日高市社救助字第11033214600 號函修正第11 點刪除第12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