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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藝文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文發字第10630984200號令
法規體系:
文化局
圖表附件:
修正2高雄市藝文場地使用管理規則第16條、第3條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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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高市府文發字第10131755000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高市府文發字第10530882800號令修正第3.4.5.8.9.11.14條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高市府文發字第10630984200號令修正第16條及第3條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