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高市府工建字第10336547900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高市府工建字第10440289300號令修正第4、6、7、8、9、10、11、12、13、14、15、17條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高市府工建字第10533850800號令修正第3、10、13、14條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高市府工建字第10733013900號令修正第13條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高市府工建字第11234229300號令修正第10、13條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高市府工建字第11436551300號令修正第4條、第6條、第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