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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高雄市都市計畫住宅區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建蔽率放寬標準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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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高雄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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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08.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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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字號: |
高市府都發住字第10834010900號 令 |
| 異動性質: |
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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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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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 |
108.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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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訂定高雄市都市計畫住宅區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建蔽率放寬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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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高雄市都市計畫住宅區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建蔽率放寬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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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第一條 為加速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範圍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重建,並依都市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指位於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範圍內,並
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之建築物者。
第四條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依本條例申請重建時,建蔽率得放寬至百分之六十。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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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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