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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15:52

訂定高雄市袋形基地認定辦法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布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8.02.25
發布字號: 高市府工建字第10831273000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8.02.25
旨: 訂定高雄市袋形基地認定辦法
法規名稱: 訂定高雄市袋形基地認定辦法
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七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袋形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建築線相連接寬度未達本自治條例附表一及附表二所規定最小寬度之建築基
地。
二、可配置本自治條例所規定最小建築基地規模,且其連接建築線長度未達十公尺
者,與建築線相連接範圍寬度應達二公尺以上;長度達十公尺以上者,與建築線相
連接範圍寬度應至少三公尺。
三、認定為袋形基地時,不得造成相鄰土地成為畸零地。

第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