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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2:52

修正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董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名稱為高雄市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董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及第1條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布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8.03.25
發布字號: 高市府文發字第10830400500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8.03.25
旨: 修正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董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名稱為高雄市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董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及第1條
法規名稱: 修正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董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名稱為高雄市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董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及第1條
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雄市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之遴聘及補聘,由監督機關依本
自治條例第六條至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三條  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因故不及改聘時,得延長其任期至改聘董事及監事
就任之日止。

第四條  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聘任之董事、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故出缺者,由監督機關依第二條規定補聘之,其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五條  有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或監事。

董事、監事有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情事之一者,由監督機關解聘之。

第六條  董事、監事有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之情事,經給予相當期限陳
述意見後,認有解聘之必要者,由監督機關解聘之;其未於期限內陳述意見者,亦
同。

第七條  董事長因故出缺或解聘者,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之一人改聘之;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