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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0:44

訂定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應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作業管理要點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文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8.03.29
發文字號: 高市環局秘字第1083354930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應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作業管理要點
法規名稱: 訂定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應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作業管理要點
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應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作業管理要點
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應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作業管理要點
容:

 

 

一、為規範本局使用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中介服務 (以下簡
稱勞保WebIR)查詢勞保局資料,並確保資訊取得之正當性兼顧保障個人隱私與資訊
安全,爰依高雄市政府應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作業管理要點第三點第三款規
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同仁申請勞保WebIR使用權限者,應填具勞保WebIR資料查詢者權限申請表
(如附表一)及備妥個人自然人憑證,經所屬主管同意後,向本局秘書室申請設定查
調權限。
依前項規定經設定查調權限者(以下簡稱資料查詢者)因職務調整或有離職之情事,
應於職務異動前主動申請變更。

三、依前點第一項經核准設定查調權限之資料查詢者使用勞保WebIR前,應填具勞
保WebIR查調資料登記表(如附表二),並於查調事由載明相關法令依據及釋明業務
執行與申請勞保資訊之關聯性,經所屬主管核可後,始得查調之。
未經核准設定查調權限者因辦理業務有利用勞保WebIR資料之需要,得填具勞保
WebIR查調資料申請表(如附表三),並表明相關法令依據及釋明業務執行與申請查
詢勞保資訊之關聯性,向資料查詢者所屬單位申請查調之。

四、資料查詢者應以本人之自然人憑證登入系統,對於勞保WebIR使用帳號及密碼
應負保管及保密之責,不可外借他人使用,查詢作業完畢或因故中止時,應即關閉
該系統或鎖定電腦,以免遭冒用。

五、資料查詢者經由勞保WebIR取得資料之利用,應以本局環境保護相關業務為
限,其所屬主管應負監督之責。

六、資料查詢者使用勞保WebIR取得之資料應依原申請目的使用,不得任意影印、
複製、傳真或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並應隨文歸檔及依檔案保存期限銷毀,防止個
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有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之行為。

七、本局秘書室應設機關管理者一名辦理下列事項:
(一)受理勞保WebIR使用權限之申請。
(二)管理及稽核勞保WebIR之使用。
(三)會同本局政風室不定期稽核本局勞保WebIR之使用情形,並彙整勞保WebIR稽
核紀錄表(如附表四),經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閱後存查。
(四)每三個月檢查本局勞保WebIR使用紀錄,並將檢查結果送市府勞工局備查;
檢查結果如發現異常情形,應立即查明及進行相關處理,並陳報局長或其授權人
員。
(五)配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市府勞工局進行稽核作業。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