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解釋「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管理維護辦法」第13條規定 |
法規名稱: |
解釋「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管理維護辦法」第13條規定 |
內容: |
「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管理維護辦法」第13條「既有管線有改變輸送物質、停用、復
用、廢用或有其他變更使用之情形時,既有管線所有人應於變更前實施必要之管線安
全風險評估及內部審核程序,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本條所稱「或有其
他變更使用之情形時」,係指在考量維護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配合都市發展與政府
政策等因素,以提升本市整體安全及健全都市發展,所辦理包含管線遷改管等作業之
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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