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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5:41

解釋「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管理維護辦法」第13條規定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文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8.05.24
發文字號: 高市府經公字第10832677500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解釋「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管理維護辦法」第13條規定
法規名稱: 解釋「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管理維護辦法」第13條規定
容:
「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管理維護辦法」第13條「既有管線有改變輸送物質、停用、復
用、廢用或有其他變更使用之情形時,既有管線所有人應於變更前實施必要之管線安
全風險評估及內部審核程序,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本條所稱「或有其
他變更使用之情形時」,係指在考量維護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配合都市發展與政府
政策等因素,以提升本市整體安全及健全都市發展,所辦理包含管線遷改管等作業之
變更。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