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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美濃客家文物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客委文字第10430174500號令
法規體系:
客家事務委員會
圖表附件:
修正1高雄市美濃客家文物館收費標準第4條及第.3條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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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高雄市政府以€高市府四維客委文字第1000051730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高市府客委文字第10430174500號令修正第4條及第3條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