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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新行字第10630423600號令
法規體系: 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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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高市府新行字第10630423600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