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身心障礙福利團體事務費原則
- 辦法:
- 訂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身心障礙福利團體事務費原則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身心障礙福利業務年度計
畫。
二、目的:扶植身心障礙福利社團機構運作功能,以增進執行效益,落實服
務品質。
三、補助對象:
(一)經核准登記立案滿一年以上之本巿身心障礙福利社團。
(二)本市已立案並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不含本市公設
民營機構及據點)。
(三)報經主管機關核備於本市設立服務處所,並服務身心障礙者滿一年以
上之全國性身心障礙福利團體。
前三項補助對象須於最近一年召開董〈理〉事會議或會員大會確實運作會務
者。
四、申請時間:每年年初由本局函知各團體依限申請。
五、補助項目:業務推動所需事務費,包含通訊費、水電費、文具紙張、電
腦耗材及影印機耗材等。
六、補助標準:依據積分指標(如附件)所得分數,分別補助如下:
(一)一至八分者,每季補助六、○○○元;
(二)九至十四分者,每季補助七、五○○元;
(三)十五至二十分者,每季補助九、○○○元。
(四)使用鹽埕綜合社會福利館聯合辦公室者,本項補助依前各款標準減
半。
七、申請應備表件:
(一)計畫書:新年度業務推展規劃包括服務人次、辦理活動項目與次數、
專業服務項目、事務費經費概算等。
(二)成果報告:依積分指標提具上年度服務成果及績效
(三)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影本。
(四)最近一年報經主管機關核備之董〈理〉事會議或會員大會紀錄。
八、辦理程序:
(一)申請程序:檢齊上述「申請應備表件」依限送本局申請。
(二)撥款核銷程序:受補助單位按季於四、七、十、十二月十日前檢附前
一季原始支出憑證、相關成果資料及匯款帳號影本等送局辦理實支核銷。
九、經費來源: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
十、考核:受補助之團體應接受本局查核該補助款使用情形及其績效,作為
下年度審核經費之參考依據。
十一、本原則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