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參與調解工作,增進調解業務績效,以發揮調解功能及疏減訟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通報:指填寫調解案件通報表及聯繫調解委員會受理,並得協助聲
請人填寫調解聲請書。
(二)協助調解:指通知當事人出席,並於調解時在場協助調解委員會秘
書處理有關工作。
(三)轉介:指填寫調解案件轉介單及聯繫調解委員會受理,並得協助聲
請人填寫調解聲請書。
(四)協同調解:指經當事人推舉列席調解會議。
四、調解委員會全年調解成立案件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其獎勵標如下(如附表一):
(一)五十件至一百件:頒發調解委員區長獎狀;調解委員會秘書及幹事各予嘉獎一次。
(二)一百零一件至一百五十件:頒發調解委員民政局長獎狀;調解委員會秘書及幹事各予嘉獎二次。
(三)一百五十一件以上:頒發調解委員市長獎狀;調解委員會秘書及幹事各予記功一次。
五、調解委員會主席或委員獨任全年調解成立之獎勵標準如下(如附表
二):
(一)二十件至四十件:頒發區長獎狀。
(二)四十一件至六十件:頒發民政局長獎狀。
(三)六十一件至一百九十九件:頒發市長獎狀。
(四)二百件以上者,依鄉鎮市調解績優人員獎勵要點規定予以獎勵。
六、調解委員會資深委員之獎勵標準如下(如附表三):
(一)服務年資滿八年:頒發市長獎狀。
(二)服務年資滿十六年以上:依鄉鎮市調解績優人員獎勵要點規定予以獎勵。
七、里鄰長、社會人士及有關機關團體人員全年轉介調解,經受理或協同調解成立之獎勵標準如下(如附表四):
(一)轉介四十件至六十件,或協同調解成立二十件至四十件:頒發區長獎狀。
(二)轉介六十一件至八十件,或協同調解成立四十一件至六十件:頒發民政局長獎狀。
(三)轉介八十一件至一百一十九件,或協同調解成立六十一件至八十九件:頒發市長獎狀。
(四)轉介一百二十件以上或協同調解成立九十件以上:依鄉鎮市調解績優人員獎勵要點規定予以獎勵。
全年轉介或協同調解成立案件兩項工作均達獎勵標準者,分別獎勵之。
八、里幹事全年通報或協助調解成立之獎勵標準如下(如附表五):
(一)通報四十件至六十件,或協助調解成立四十件至六十件:嘉獎一次。
(二)通報六十一件至八十件,或協助調解成立六十一件至八十件:嘉獎二次。
(三)通報八十一件至一百件,或協助調解成立八十一件至一百件:記功一次。
(四)通報一百件以上,或協助調解成立一百件以上:記功二次。
未達前項第一款獎勵標準時,協助調解成立案件得以一件折算通報案件二件,併同計算。但以嘉獎一次為限。
第一項通報或協助調解成立案件兩項工作均達獎勵標準者,分別獎勵之。
九、各區公所應依下列規定,查明前一年獎勵相關資料,並造具獎勵名冊(如附表六、七、八、九)後,於每年一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辦理獎勵事項:
(一)調解委員服務年資,應以報准聘任日起為依據。
(二)協助或協同調解成立案件,應以調解書有關「其他關係人」欄內簽章在案者為依據。
(三)轉介調解案件,應以有關機關團體轉介單(如附表十)為依據。
(四)通報調解案件,應以里幹事通報表(如附表十一)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