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所定不動產成交案件申
報登錄資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與簽訂或解除買賣契約案件申報登
錄資訊、預售屋及新建成屋定金書面契據及買賣契約之讓與或轉售、
不動產炒作及受查核者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等事件之裁罰,落實公
平執法及提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六項、第四十七條之三、
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四十七條之五規定,依
本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及第八十一條之三規定之裁罰事件,其裁罰基
準如附表。
前項裁罰事件依本基準裁罰有顯失衡平之情事時,得斟酌個案情
形,並敘明理由依行政罰法規定,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加重或減
輕處罰。
三、依本基準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強制執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