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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處理移置保管車輛應收帳款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高市交停管字第10135622000號 函
法規體系: 交通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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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處理移置保管車輛應收帳款作業規定
一、 本局為加速清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需予以移置保管,並
經公告期滿仍未領回車輛之應收帳款,及減少停車場作業基金之呆帳損失,
特訂定本規定。


二、 本規定所稱應收帳款,指移置保管車輛經公告期滿,車輛所有人仍未
領回者,應行繳納之移置費及保管費。


三、 本局對逾五日未領回之移置保管車輛,應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十五日
領回,逾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
由本局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扣除應行繳納之應收帳款、罰款及其他必要費
用後,依法提存。(作業流程圖如附表一)
前項應收帳款之移置費及保管費計算規定如下:
(一) 移置費用:每輛車以一次移置費計列。
(二) 保管費用:每輛車以四十五日保管費計列。


四、 為加速清理應收帳款,對限期未領回之車輛,應按月造冊公告,並於
公告期滿後進行拍賣。


五、 應收帳款及拍賣收入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 公告期滿未領回車輛應繕造其移置費及保管費清冊,並認列應收帳
款。
(二) 拍賣收入小於應收帳款時,將拍賣收入與應收帳款轉銷後,其差額
由備抵呆帳沖抵。沖抵備抵呆帳後仍有不足時,其不足額列為當年度之呆帳
損失。
(三) 拍賣收入大於應收帳款時,將應收帳款轉銷後之賸餘數扣除罰款及
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四) 應收帳款及轉銷呆帳之帳務處理方式,如附表二。


六、 應收帳款備抵呆帳之提存,應循程序編列預算辦理。沖抵備抵呆帳後
如有不足時,依高雄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辦理。


七、 轉銷為呆帳之應收帳款,應於該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列表報審計機
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