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演藝廳場地演出使用費減收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文發字第10230626100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本基準依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演藝廳場地使用管理規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二、 本市高中職以下學校或領有本市演藝團體登記證之團體,申請使用本局演
藝廳場地者,得減收演出使用費;其申請使用岡山文化中心演藝廳,且於中華民
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演出者,得全額減收演出使用費。
前項減收基準如附表。


三、 演出日期為假日者,除符合前點規定或申請使用高雄市音樂館演奏廳外,
不得申請減收演出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