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推動本市建築物設置智慧及太陽光電再生能源設備,特辦理光
電智慧建築標章之認證,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第七條規定之檢查事項。
第三條 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申
請核發標章時,應繕具申請表及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為之:
一、光電智慧建築綜合指標與自評表。
二、設計圖說、照片及完整說明資料。
三、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完成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及登記之文件。
四、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光電智慧建築綜合指標,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四條 前條申請文件內容不完備或有欠缺時,主管機關應命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之。
第五條 標章之申請,由本府太陽光電設施推動小組(以下簡稱光電小組)
依光電智慧建築綜合指標以開會方式審查評定之;必要時,並得至實地勘查
。
第六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評定結果按下列標準核發各等級之標章;未達標
準者,不予核發:
一、金級:得分達八十五分以上。
二、銀級:得分達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
三、銅級:得分達六十五分以上未滿七十五分。
前項標章圖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七條 主管機關得不定期對核予標章之建築物檢查其光電節能設施使用
維護情形。
前項檢查結果與評定內容不符者,主管機關得命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
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且情節重大者,主管
機關得經光電小組決議後,撤銷或廢止其標章認證。
第 八 條 依本辦法領有標章之建築物,主管機關得將其名稱及坐落地點公
告於新聞媒體或主管機關網站周知。
主管機關得依第六條評定等級發給獎勵金,其額度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獎勵金由高雄市永續綠建築經營基金支應。
第 九 條 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以不實文件取得標章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標章,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
領之前條獎勵金。
第 十 條 標章如有遺失或毀損時,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公寓大廈
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補發或換發。
前項申請補發或換發,主管機關得酌收製作成本費用。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