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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衛醫字第10237521400號 令
法規體系: 衛生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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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時之收費,特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條
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衛生局。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救護車,指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機關(
構)所設置之救護車。但本府消防局所設置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本市救護車執行勤務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