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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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衛醫字第10237521400號 令
法規體系:
衛生局
圖表附件:
高雄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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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時之收費,特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條
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衛生局。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救護車,指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機關(
構)所設置之救護車。但本府消防局所設置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本市救護車執行勤務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