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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規定修正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公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3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交停管字第10235934900號 函
法規體系: 交通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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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公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規定修正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公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規定
辦法:

高雄市公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規定修正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公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規定

一、為維護身心障礙者生活權益,提供公有收費停車場之停車優惠,特訂定本

規定。

 


二、本規定提供優惠之公有收費停車場,指本局管有並收費之路邊停車場、路

外平面式、立體式及地下停車場。

 


三、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規定享有停車優惠:

(一)合法持有加註車號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以下簡稱識別證),並

置於駕駛座前擋風玻璃下。

(二)合法持有並懸掛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以下簡稱專用車牌)。

 


四、本規定停車優惠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