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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公共行政(外語) 役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規約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研發字第10301229100號 函
法規體系: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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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修正高雄市政府社會役(外語)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規約名稱為高雄市政府公共行政(外語) 役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規約及部分規定
辦法:

修正高雄市政府社會役(外語)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規約名稱為高雄市政府公共行政(外語) 役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規約及部分規定

一、 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公共行政(外語)役役男服勤管

理要點規定,特訂定本規約。

 


二、 高雄市政府公共行政(外語)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

分如下:

(一) 高雄市政府研考會(以下簡稱本府研考會):統籌役男員額申請、分配及

督考等事項。

(二) 高雄市政府各用人機關、單位(以下簡稱服勤單位):負責役男之勤務分

派與督(輔)導、表報填送、宿舍安排及生活管理等事宜。

 

 

三、 服勤

(一) 役男執行之輔助性勤務工作內容如下:

1. 協助辦理英譯諮詢、推廣服務、聯繫通報、資料整理等工作。

2. 協助提供外籍人士洽公指引、口語服務、導覽解說等工作。

3. 協助辦理提升國人英語力建設計畫相關業務及營造國際生活環境有關之一

般性行政工作。

4. 協助英語網站相關資料維護。

5. 協助建置英語環境、業務聯絡等工作。

6. 協助服勤單位相關業務之輔助性勤務。

7. 辦理公益服務及其他臨時指派相關業務之輔助性勤務。

(二) 服勤單位分配役男勤務,應考量其專長及兼顧勞逸平均;役男應接受主

管之指揮、監督及管理,執行各項勤務工作。

(三) 役男勤務之指派須注意輔助性原則,即非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力,無獨

任或決定之權限,並受該管公務員之指揮、監督、管理、從事助手之勤務工

作。

(四) 服勤單位於役男報到後,應依其業務性質,實施職前講習或在職訓練。

各項講習或訓練均應排定法紀及安全教育課程,並定期對役男實施宣導。

(五) 役男之制服及識別標章由主管機關內政部統一製發,服勤時穿著,如有

停役、提前退役、禁役或服役期滿時,僅服裝之役籍名條、替代役徽章、管

理幹部名條需繳回服勤單位。

(六) 役男服勤時應依規定穿著全套替代役制服及佩戴名條、識別標誌,衣著

保持整潔、筆挺,衣服不外露、不捲袖,鞋、襪應著黑色,皮鞋保持光亮。

頭髮定期修剪,經常梳理,不可燙髮及染黑髮以外之髮色,鬍鬚修刮乾淨,

嚴禁留鬍鬚。

(七) 役男之服勤時間與服勤單位上班時間相同。但因業務需要,得視實際情

形酌量延長。所延長服勤時間,採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不發給超勤加班

費。

(八) 役男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及紀念日放假規定;服勤單位得因

勤務需要,採例假日放假、輪流放假或累積放假方式實施。遇有臨時事故得

予以停止,停止放假日時間,應予事後補休。

(九) 役男因業務需要出差,得比照國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由派出單位核

給差旅費。

(十) 役男執行公務時,所需交通工具由服勤單位提供;必要時得發給交通

費。役男使用服勤處所之交通工具時,應符合第三點之輔助性工作勤務,並

先查明其有無駕照,並要求善盡使用保管責任。

(十一) 基於管理需要,本府研考會得推薦優秀役男參加管理幹部甄選,經幹

部在職訓練合格後,擔任管理幹部,協助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等工作。管理

幹部違反管理規定,經服勤單位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或經服勤單位考評不

適任者,得由服勤單位檢具事證,提報本府研考會函轉需用機關國發會解除

其職務。

(十二) 基於管理或任務需要,得由本府研考會依勤務需求,統一調派各服勤

單位役男協助外語勤務。

 


四、 差假管理

(一) 核假權責

1. 榮譽假:由服勤單位依權責簽請機關首長核給,役男服役期間,累計不得

超過7日。

2. 公差、病假、事假、補休假、陪產假、喪假、公假、婚假:3天內由服勤

單位業務主管依權責核給,逾3天以上者由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給。

(二) 請假須填具請假登記簿,經核准後方得離開服勤處所;遇有疾病或緊急

事故,得先行向服勤單位報備後,於事後補辦請假手續,並檢附相關證明。

(三) 事假應於2星期內補勤完畢,並將補勤紀錄送差勤管理單位登錄併假單

備查。

(四) 請病假4小時以內者,應於事後出具掛號相關證明。4小時以上者,應檢

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

(五) 役男未經報備不得擅離工作崗位,違反規定,屢勸不聽者,依擅離職役

論處。

 


五、 生活管理

(一) 服勤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役男管理工作,各級主管對役男應負管理及督

導責任。

(二) 服勤單位管理人員或管理幹部對役男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視役男為單

位之一分子,嚴禁體罰、凌虐、欺侮或其他不當行為。

(三) 役男應恪遵相關勤務規定,及服勤單位對生活管理之要求事項。

(四) 役男之平時考核由服勤單位負責,除違反生活或勤務管理規定者,依情

節輕重,施予懲處外;頑劣者,應先予列冊輔導,必要時再檢證報請予以罰

薪或施以輔導教育。

(五) 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違抗管理(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

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府研考會及國發會。

(六) 役男擅離職役已逾三日,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通報,並請警察

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則函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府研考會及國發

會。

(七) 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或重大意外事件,服勤單位應依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

處理要領及通報作業之規定,立即妥為處理,並以電話或傳真通知本府研考

會及國發會。

 


六、 膳宿

(一) 役男應住宿於服勤單位所提供之宿舍,按規定起居作息,並遵守服勤單

位所訂住宿管理辦法(規範)。

(二) 役男服勤期間之膳食以發給主、副食代金方式為原則;必要時得採搭

伙、外包方式行之。統一開伙之單位應定期公布經費收支情形。

 


七、 役籍管理

(一) 役男役籍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1. 訓練期間:由訓練單位管理。

2. 服勤期間:由服勤單位管理。

(二) 服勤單位接獲役男役籍資料,應登錄替代役役男役籍表,造具役籍管理

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

(三) 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以考核,

其考核資料隨役籍移轉。

(四) 役男服勤時,應隨身攜帶役男身分證;役男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現役身

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服勤單位並於每年元月份辦理役男身分證校正。

 


八、 獎懲及申訴

(一) 役男應予獎勵、懲處之事由、種類、方式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及替

代役役男獎懲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 役男參與服勤單位規劃之各項公益服務活動,表現良好者,得依「替代

役役男獎懲辦法」予以獎勵。

(三) 役男對服勤單位所核定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時,得依替代

役役男獎懲辦法提出申訴。

(四) 役男對於合法權益遭受損害及服勤單位所為之管理不當者,得向上級機

關提出申訴。

(五) 為處理前項申訴事宜,相關機關應設置申訴專用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除應對役男之申訴案件,積極查處外,並對申訴人身分,予以保密。

 


九、 附則

(一) 本府研考會得會同服勤單位定期或不定期對役男服勤管理實施督導考

核,瞭解役男人力運用及役男於服勤單位發生管理問題。

(二) 役男管理表格如附件。

(三) 本管理規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替代役管理法令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