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獎勵民眾檢舉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案件,以確保本市食品衛
生,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衛生局。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民眾:指實際執行公共衛生業務之公務員及其配偶與三親等內親屬以外
之人民、團體及公司行號。
二、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案件,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攙偽或有假冒情事。
(二)食品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
(三)製程中使用逾期食品或食品添加物。
(四)竄改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有效日期。
第四條 民眾提出檢舉時,應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並檢具
具體違法事證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檢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檢舉人為法人、
團體或行號者,其名稱、地址及代表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
二、涉犯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案件者之姓名或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
但姓名或名稱不明者,得免記載。
三、產品名稱及相關具體違法情節內容。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
第五條 檢舉人檢舉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案件,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並裁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罰鍰確定者,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六十發給檢舉
獎金。
第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發給檢舉獎金:
一、以匿名或非真實姓名檢舉。
二、無具體事證。
三、檢舉已發覺之案件。
四、非本市管轄之案件。
第七條 違反重大食品安全衛生案件之同一行為有數人共同檢舉者,其獎
金平均分配之。數人先後檢舉者,由主管機關按其提出事證之具體程度及對
於裁罰之貢獻程度,酌定獎金分配比例。
第八條 檢舉人應自檢舉獎金領取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
機關領取,逾期視同放棄,不予發給。
第九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身分及其他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
相關資料,應予保密。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