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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檢舉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案件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衛食字第10332983700號 令
法規體系: 衛生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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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獎勵民眾檢舉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案件,以確保本市食品衛

生,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衛生局。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民眾:指實際執行公共衛生業務之公務員及其配偶與三親等內親屬以外

之人民、團體及公司行號。

二、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案件,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攙偽或有假冒情事。

(二)食品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

(三)製程中使用逾期食品或食品添加物。

(四)竄改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有效日期。

 


第四條  民眾提出檢舉時,應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並檢具

具體違法事證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檢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檢舉人為法人、

團體或行號者,其名稱、地址及代表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

二、涉犯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案件者之姓名或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

但姓名或名稱不明者,得免記載。

三、產品名稱及相關具體違法情節內容。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

 


第五條  檢舉人檢舉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案件,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並裁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罰鍰確定者,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六十發給檢舉

獎金。

 


第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發給檢舉獎金:

一、以匿名或非真實姓名檢舉。

二、無具體事證。

三、檢舉已發覺之案件。

四、非本市管轄之案件。

 


第七條  違反重大食品安全衛生案件之同一行為有數人共同檢舉者,其獎

金平均分配之。數人先後檢舉者,由主管機關按其提出事證之具體程度及對

於裁罰之貢獻程度,酌定獎金分配比例。

 


第八條  檢舉人應自檢舉獎金領取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

機關領取,逾期視同放棄,不予發給。


 

第九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身分及其他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

相關資料,應予保密。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