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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海外姊妹校交流活動參考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四維教高字第1000092367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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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海外姊妹校交流活動參考須知
辦法: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海外姊妹校交流活動參考須知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國際育,對於本市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推動海外姊妹校交流活動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二、目標:
(一)發展多元的國際交流活動,增進國際的瞭解與友誼。
(二)建立互惠共榮、相互尊重、經驗分享的合作關係。
(三)提昇學生外語溝通能力,促進文化互動與交流。
(四)培養學生具有開闊的視野,恢宏的國際觀。


三、實施原則:
(一)對象普及化:宜發展全方位的國際交流,避免過度集中某些國家、地
區或城市。
(二)交流持續化:交流活動應作整體性之規劃,而且具有延續性。
(三)方式多元化:交流的方式可結合資訊科技進行網際交流。
(四)內容深度化:除學術交流、師生互訪、體育、民俗、藝術交流外,可
增加國際文化、國際問題、教育制度、課程與教學經驗等的研究與合作。
(五)經費多元化:辦理交流活動,經費來源除了自籌費用,或爭取除政府
補助外,盡可能結合各方資源,但應避免商業或營利行為介入。
(六)資源互惠化:交流活動應該基於資源共享、平等互惠之原則進行,應
盡量避交流活動過於商業化。


四、實施程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姊妹校交流活動時應於簽約前10 日檢附締結姊妹校計
畫書及姊妹校協議書報局備查。


五、姊妹校相關書面協定內容宜包括下列事項:
(一)姊妹校之國家及學校名稱。
(二)交流形態:包括定期及不定期之交流。
(三)交流項目及內容。
(四)有效年限。
(五)機關首長簽署。


六、各校每年應定期評估交流情形與預期成效之符合程度,作為續約或修約
之依據。


七、辦理推動海外姊妹校交流活動之有功人員,其敘獎事宜依高雄市立各級
學校及幼稚園教職員工獎懲標準補充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