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修正高雄市政府處理民眾抗爭事件處理程序及聯繫作業執行計畫名稱為高雄市政府處理民眾抗爭事件處理程序及聯繫作業要點
- 辦法:
- 修正高雄市政府處理民眾抗爭事件處理程序及聯繫作業執行計畫名稱為高雄市政府處理民眾抗爭事件處理程序及聯繫作業要點
一、為有效處理民眾對於本府施政或重大投資、建設、公害糾紛、勞資爭議
等所採取之阻撓、抗爭行為,規範民眾抗爭事件之處理程序,並加強本府各
機關間相互聯繫及協調配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機關就民眾抗爭事件應主動處理協調及支援,其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府工務局:工務局主管之公共建設或工程,因工地安全事故所引起之
抗爭事件。
(二)本府交通局:交通政策或建設所引起之抗爭事件。
(三)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害或環保糾紛所引起之環保抗爭事件。
(四)本府捷運工程局:捷運工程所引起之抗爭事件。
(五)本府經濟發展局:市場建設、退場、拆遷或工商投資所引起之抗爭事
件。
(六)本府衛生局:衛生主管業務所引起之抗爭事件。
(七)本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所引起之抗爭事件。
(八)本府秘書處:本府四維及鳳山行政中心各項安全管制措施之推動,及發
生於本府四維及鳳山行政中心陳情抗爭或請願事件之先期協調、通報之處
置。
(九)本府政風處:本府各機關陳情抗爭或請願事件之情資蒐集通報,與重大
危安狀況及陳情請願之預防處理及協調等事項。
(十)本府警察局:指揮、督導各警察分局處理、偵辦違法抗爭事件,並保護
受抗爭機關、人員安全。
(十一)其他重大抗爭事件:依事件性質或發生地,定其處理之權責機關或由
市長指定相關機關處理。
三、民眾抗爭事件之處理涉及二個以上權責機關時,機關間應相互協調處
理;必要時,得商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人員召集相關機關協調之。
本府各機關處理民眾抗爭事件,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請求其他行
政機關職務協助。
四、民眾抗爭活動發生前,應即建立下列處理聯繫機制,並加強溝通說明
等:
(一)成立事件處理小組:由各權責機關首長及單位主管組成之,負責內部連
繫、協調,並實施狀況演練。
(二)建立聯繫對口管道:平時即建立本府各機關緊急聯絡人員名冊及電話等
資料,相互交換資訊,建立良好互動關係,提升聯繫效率。
(三)蒐集反映預警情資:本府各機關應隨時警覺,並發掘民眾抗爭活動之預
警資訊;根據情況發展,即刻通報本府相關機關,並深入瞭解事件真相及訴
求主題,陳報市長或副市長。
(四)積極進行政策宣導:本府各機關應就有發生抗爭之虞之業務適時舉辦公
聽會、說明會,邀請利害關係人及其他相關人士,進行雙向溝通,解除民眾
疑慮,減少抗爭事件。
(五)主動溝通化解歧見:對於倡議抗爭人士,應深入瞭解其意圖傾向及問題
癥結,並藉由個別訪談溝通,促其取消抗爭活動。
五、民眾抗爭活動發生時,本府權責機關應立即啟動下列應變機制,確實分
工,有效處理,避免抗爭擴大或造成流血事件:
(一)成立聯合指揮所:權責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代理人員,應視狀況立即報
請督導該機關業務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人員開設聯合指揮所,統一指揮處理
抗爭事件,並召集各相關機關人員進駐指揮所作業。
(二)加強安全維護:各權責機關應加強戒備防護,並視需要聯繫警察機關派
員到場警戒,維護現場執行公務人員、民眾及設施安全,防止爆發流血衝
突;若發生人員傷亡或影響公共安全之情事,應聯繫消防衛生機關派員到場
處置。
(三)主動接見處理:權責機關首長應指派副首長或適當層級人員出面接見抗
爭陳情之民眾及相關人士,並聽取抗爭事由,同時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專
責調查處理,不得直接深入群眾、刺激群眾或與群眾發生衝突,導致抗爭擴
大變質;必要時,得請抗爭群眾指派代表數人,進入適當處所進行溝通協
調,以化解現場可能發生之暴力抗爭。
(四)加強通報聯繫:循通報系統將現場狀況、處置措施等情形立即報告市
長,並通報本府政風處及各相關機關單位預作因應處理,防範事態擴大。
(五)與檢警保持密切聯繫:民眾抗爭活動有演變為暴力、妨害交通、自由等
違法行為之虞時,各權責機關應密切與檢警單位保持聯繫。
(六)蒐集事證,嚴正取締非法:依據保障合法、取締非法、防制暴力原則,
蒐集相關事證,依法究辦。
六、民眾抗爭活動發生或結束後,應進行下列後續之新聞發布及檢討作為:
(一)視需要適時發布新聞,以正視聽:
1.由權責機關就事件發生原因、經過及處理情形擬妥新聞稿對外說明,以公
布真相,避免因說法不一造成外界誤解,必要時,並得請新聞局協助之。
2.對於媒體扭曲事實真相之不實報導,權責機關應即要求更正;必要時,得
請本府新聞局協助聯繫新聞媒體,予以澄清。
(二)適時召開檢討會議:
1.權責機關得邀集相關機關就事件處理過程、媒體正面報導或輿情反應等相
關優缺點及實際成效等事項,逐一確實檢討事件成因,以策進作為,並研判
有無發生後續活動之可能,俾協調有關機關注意防範。
2.依據檢討策進作為修正狀況演練程序,避免重蹈覆轍,以增進處理效能。
3.對於懸而未決之抗爭案件,權責機關應持續追蹤處理,以期降低民怨,減
少聚眾抗爭活動,以提昇政府聲望。
七、本府所屬各機關及學校得參酌本要點,訂定處理民眾抗爭事件之細節性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