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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受理災害報案現場指揮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災防字第10435249600號 函
法規體系: 消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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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政府受理災害報案現場指揮作業規定
辦法:
高雄市政府受理災害報案現場指揮作業規定
一、為規範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受理災害報案之應變機制及現
場指揮作業,並整合救災資源,特訂定本規定。
災害已達本府災害應變中心開設之必要者,現場指揮作業逕依「高雄市災害
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作業規定」辦理。


二、本規定所稱業管機關,指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二點所定之災害
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本規定所稱受理災害報案,指由各機關受理,並派員至現場確認及防止事故
擴大之案件。


三、各機關受理災害報案後,得通知相關機關指派適當人員儘速到達現場查
處回報。


四、各相關機關人員到達現場,應本於權責處置,防止災害擴大,俟確認業
管機關後,由該業管機關人員擔任現場指揮官,各相關機關並應受現場指揮
官指揮,協助救災相關事宜。
現場如無危害之虞,各相關機關得於評估後撤離,並保留紀錄以利稽核。


五、現場指揮官未到場前,消防機關為防止災情擴大,依職權執行初期指揮
作為,暫代現場指揮官職務。


六、現場指揮官由業管機關指定適當層級人員擔任,其職掌如下:
(一)評估災害現場成立指揮站。
(二)建立現場人員報到機制,掌握事故現場救災情形及支援需求,強化各
單位協調聯繫、調度支援機制,並得視事故現場狀況,機動調整、增(減)派
其他機關(單位)派員,以發揮整體救災效能。
(三)劃定警戒區,必要時執行疏散撤離作業。
(四)適時提供媒體各項資料並視需要發布新聞稿說明。
(五)研判事故情況是否有開設災害應變中心之必要。
前項現場指揮官及其幕僚應穿戴足資識別之服飾或臂章。


七、災害現場指揮運作所需設備及後勤物資等,由業管機關統籌辦理。


八、災害狀況已緩和或排除,現場指揮官得解除災害現場指揮作業。


九、各業管機關應訂定該管災害之現場指揮作業流程,平時並應依該作業流
程及本規定辦理現場指揮作業之訓練及演習,以利災害發生時動員相關資
源,協助現場指揮官處理現場搶救作為。


十、各機關人員執行本規定所定各項任務成效卓著或執行不力情節重大者,
由各機關依規定予以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