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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暨所屬戶政事務所應用移民資訊管理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民政戶字第10530752100號 函
法規體系: 民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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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暨所屬戶政事務所應用移民資訊管理作業須知
辦法: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暨所屬戶政事務所應用移民資訊管理作業須知
一、 依據
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頒訂之「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查詢作
業使用須知」及「各機關應用移民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


二、 目的
為防止網路連線取得之個人資料電腦檔案不當使用或洩漏,以保障個人資料
隱私、落實戶政事務所應用移民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之資訊安全管
理,特訂定本須知。


三、 適用業務範圍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暨所屬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民政局暨戶政所)依據戶籍法
及國籍法規定需使用移民資訊資料者,以線上資料即時查詢方式,查詢入出
境、大陸港澳及無戶籍人士申請來臺、外籍人士居停留資訊等項目。


四、 應用本系統應注意事項
  (一)依戶籍法、國籍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於執行法定職務之必
要範圍內提出申請查詢資料項目,並妥善處理及利用。
  (二)民政局暨戶政所各應設置本系統專責人員,負責單位內申請帳號與
稽核作業。
  (三)戶政所申請帳號應填具電子表單並列印申請表(附表一),經主管
核章後函送民政局,審核後於系統傳送移民署複核核配使用作業權限。
  (四)使用者應親自查詢資料,非經核准之人員,不得擅自查詢;經核准
使用者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為公務以外之利用。
  (五)使用者查詢資料完竣或離開電腦時,應登出本系統,嚴防未經授權
而使用電腦,取得資料。
  (六)使用者因業務調整、調職、停職及離(退)職等原因,不使用本系
統時,使用本系統專責人員應持機關憑證於查詢作業申請經認證後,執行功
能終止其帳號使用權限。
  (七)使用者之自然人憑證遺失時,應立即通知移民署終止該帳號之使用
權限。
  (八)應用移民資料日誌至少保存五年。


五、 稽核作業
  (一)內部稽核:
      1.戶政所稽核人員由課長以上主管或由主任指定人員擔任,每月下載
稽核日誌作業,依附表二辦理稽核作業,檢視系統、稽核系統查詢資料使用
範圍、使用頻率及使用欄位是否符合於目的之必要性,並做成紀錄以利查
核。
      2.保存稽核相關資料,並且負責追蹤與檢討異常事件之因果及控制其
影響層面,以增進本系統之安全。
      3.戶政所每半年清查使用者權限,並依附表三辦理兩次稽核作業。
(二) 外部稽核:
      1.民政局得不定期至戶政所實地抽查並進行稽核。
      2.配合移民署定期或不定期執行督考稽核。


六、 經發現有違反法令、涉及侵犯個人隱私者,除暫停(或終止)該使用者
帳號權限外,並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七、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法令及行政院訂定之相關資訊安全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