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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使用健保資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衛企字第10539302100號 函
法規體系: 衛生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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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政府使用健保資訊管理要點
辦法:
高雄市政府使用健保資訊管理要點
一、為規範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使用電子化政府服務
平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資訊中介服務(以下簡稱健保WebIR)查詢全
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以下簡稱健保資訊),並落實資訊安全,保障個人隱
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機關依法執行職務有使用健保WebIR之必要者(以下簡稱資訊需求
機關),得由一級機關彙整需求,填具使用健保資訊申請表(如附件一)向
本府衛生局申請配賦使用者帳號及使用權限;異動時亦同。


三、健保WebIR之使用機關及業務使用範圍如附表。


四、本府衛生局應指定專責人員管理健保WebIR,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查資訊需求機關申請查詢資料之用途及範圍是否為執行法定職務之
必要範圍。
(二)配賦健保WebIR之授權使用帳號。
(三)針對本府各機關使用健保WebIR進行稽核管制作業。


五、專責人員應依下列規定進行審核及管理:
(一)妥善保管資訊需求機關提出之紙本申請單及電腦紀錄等文件資料。
(二)配賦帳號及密碼之過程應予保密,並列冊控管授權使用之對象。
(三)定期辦理帳號清查,以廢止重複、閒置、職務調整、離職及退休者之
使用者帳號及密碼,並檢視授權使用人員之權限。
     專責人員職務異動時,應於異動前由新任專責人
員新增管理者帳
號,並廢止原專責人員之帳號。但無法及時廢止者,應立即變更密碼。


六、資訊需求機關應遵守之事項如下:
(一)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健保資訊。
(二)得使用健保WebIR者,以編制內職員及約聘僱人員(不包括職工、駕駛
及臨時人員)為限。
(三)密碼應依系統規定之長度及複雜度(如英數字及大小寫混和)設定,
並每三個月定期更改密碼;使用者應妥善保管密碼,避免他人知悉。
(四)本府衛生局辦理稽核作業時,應派員配合辦理,並備妥使用者清冊及
提供稽核所需相關資料。
(五)使用人員職務異動時,應於職務異動前辦理使用者帳號之異動程序,
由一級機關通知本府衛生局廢止原使用人員之帳號,並依第二點規定申請新
任使用人員之帳號。


七、資料安全管制作業:
(一)帳號配置原則:資訊需求機關評估使用健保WebIR之帳號數量需求後,
由一級機關彙整送本府衛生局核定。
(二)使用者應遵守下列資料查詢管制措施:
   1.查詢資料前,應填具「查詢申請紀錄表」(如附件二),登記查詢
者帳號、查詢事由、被查詢者查詢條件及作業時間,並經其服務機關之權責
主管核可後,始得為之,該紀錄表應至少保留三年,以供查核。
   2.使用電腦及網路進行查詢後,不得將資料內容留存於螢幕上;查
詢、輸出及傳送過程均須採取適當之保密措施。
   3.查詢健保資訊時,應避免非業務權責之其他人員閱覽、擷取及破
壞。
   4.應妥善保管所取得之健保資訊,並於使用完畢或列印隨案附卷後,
立即銷毀。
(三)資料銷毀程序:
   1.應定期清除所取得之健保資訊,以防範被不當存取。
   2.銷毀時,紙本文件應銷毀至無法辨識;電子檔刪除後,應清空電腦
資源回收桶。
(四)資訊需求機關每年應檢視經核准使用健保WebIR之帳號使用情形;其已
無使用需求者,應由一級機關通知本府衛生局廢止該帳號或終止連結作業。


八、本府衛生局應依下列規定執行稽核管制作業,並製作紀錄,至少保存三
年:
(一)每三個月抽查使用者「查詢申請紀錄表」及資料使用有無異常情形。
其抽查應涵蓋百分之十以上之使用帳號,每一使用者帳號抽查筆數不得少於
十筆,未滿十筆者,應全數查核;抽查並應考量整體涵蓋率平均為之。
(二)每年執行帳號清查至少一次,並通知資訊需求機關之一級機關回報已
無使用需求之帳號,由本府衛生局廢止該帳號或終止連結作業。
(三)每年至少一次稽核資訊需求機關使用帳號之情形。
  本府衛生局執行前項稽核管制作業,發現異常時,應會同政風單位共同
調查,並作成調查紀錄。


九、資訊需求機關未善盡管理之責,致無使用權限之人使用健保WebIR,並損
害當事人權益者,機關應追究相關人員之責任。
    專責人員或使用人員使用及保管健保資訊違反規定者,除應負懲處
或懲戒等行政責任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負相關責任:
(一)對於健保資訊之處理及利用,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致當事人
權益受損者,負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二)意圖營利或無故洩漏個人資料而有違法及重大不當之行為,依法負相
關民刑事責任。
(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依其規定追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