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公平處理本市公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不定期契約進用教保
員(以下簡稱教保員)遷調事宜,並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
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幼兒園應辦理現職教保員遷調審查有關事宜,並依本府教育局(以下
簡稱本局)核定之教保員員額確實核算出缺之員額數,於規定期限送
本局審查。
三、本市得於市內幼兒園教保員遷調後,視實際需求開列他縣市地區教保
員遷調缺額。
四、本局為辦理幼兒園教保員遷調,應組成本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
員遷調小組(以下簡稱遷調小組)辦理教保員之遷調。
遷調小組由本局副局長為召集人,成員包含本局業務主管科科長
;申請遷調幼兒園代表、本市地方教師會代表與校長協會代表;其中
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五、申請遷調之教保員應於指定期限前,向幼兒園提出申請,未申請或逾
期申請之教保員,不得參加教保員遷調。
六、各園現職教保員,以在同一幼兒園簽訂不定期契約進用實際服務滿六
學期,且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定情
事之一,始得申請市內遷調。但本局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留職停薪者,經幼兒園核准於當學年度八月一日遷調生效日前回
職復薪,始得申請市內遷調。
七、教保員申請市內遷調,應繳交下列表件:
(一)申請表一份。
(二)服務年資證明、成績考核通知書、獎懲紀錄表、研習時數證明
、語言能力認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園(校)長及單位主管應依據申請遷調教保員所提相關證明文件
確實審核後核章,並負審查責任。
八、各園應依申請表所列各項積分項目,確實審核申請遷調教保員之積分
;其核給基準如附表。
九、教保員申請市內遷調,經本局現場審查確認後即不得撤回。
十、市內遷調作業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具原住民族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認證之教保員優先遷調至原住民
重點學校附設幼兒園擔任教保員。具客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認證
之教保員優先遷調至位於客家人口達二分之一以上之行政區之
幼兒園擔任教保員。
(二)具原住民族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認證之教保員優先遷調至原住民
族地區幼兒園擔任教保員。具客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認證之教保
員優先遷調至位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幼兒園擔任教保員。
(三)志願遷調幼兒園單調,單調成功時連帶開缺供其他教保員單調
。
(四)志願遷調幼兒園多角調,先辦理六角調,結束後再依序辦理五
角調、四角調、三角調及互調。
十一、教保員申請遷調積分相同時,應依以下順序比序:
(一)年長者。
(二)服務年資積分較高者。
(三)考核積分。
(四)獎懲積分。
(五)進修研習積分。
依前項規定仍無法定優先順序者,由電腦資料隨機處理之。
十二、經遷調之教保員除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
四條所定情事之一者外,幼兒園不得拒絕進用。
十三、凡經達成遷調之教保員,應於規定期限內至新服務幼兒園報到,未
在規定期限內至遷調幼兒園報到或報到後放棄者,十年內不得再申
請市內遷調。
因前項教保員未報到或報到後放棄,致影響他園教保員遷調者
,各該遷調均失其效力,各教保員仍留原幼兒園服務。但未報到或
報到後放棄之教保員原服務幼兒園可增開缺額時,不在此限。
十四、本局得視當年度本市及他縣市辦理聯合遷調作業之情形,依相關規
定辦理。
當年度市內遷調教保員,得以新服務幼兒園教保員身分申請遷
調他縣市。
十五、市內遷調應於六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