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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5: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遷調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教幼字第1123258640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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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公平處理本市公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不定期契約進用教保
    員(以下簡稱教保員)遷調事宜,並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
    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幼兒園應辦理現職教保員遷調審查有關事宜,並依本府教育局(以下
    簡稱本局)核定之教保員員額確實核算出缺之員額數,於規定期限送
    本局審查。

三、本市得於市內幼兒園教保員遷調後,視實際需求開列他縣市地區教保
    員遷調缺額。

四、本局為辦理幼兒園教保員遷調,應組成本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
    員遷調小組(以下簡稱遷調小組)辦理教保員之遷調。

        遷調小組由本局副局長為召集人,成員包含本局業務主管科科長
    ;申請遷調幼兒園代表、本市地方教師會代表與校長協會代表;其中
    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五、申請遷調之教保員應於指定期限前,向幼兒園提出申請,未申請或逾
    期申請之教保員,不得參加教保員遷調。

六、各園現職教保員,以在同一幼兒園簽訂不定期契約進用實際服務滿六
    學期,且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定情
    事之一,始得申請市內遷調。但本局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留職停薪者,經幼兒園核准於當學年度八月一日遷調生效日前回
    職復薪,始得申請市內遷調。

七、教保員申請市內遷調,應繳交下列表件:
    (一)申請表一份。
    (二)服務年資證明、成績考核通知書、獎懲紀錄表、研習時數證明
          、語言能力認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園(校)長及單位主管應依據申請遷調教保員所提相關證明文件
    確實審核後核章,並負審查責任。

八、各園應依申請表所列各項積分項目,確實審核申請遷調教保員之積分
    ;其核給基準如附表。

九、教保員申請市內遷調,經本局現場審查確認後即不得撤回。
十、市內遷調作業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具原住民族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認證之教保員優先遷調至原住民
          重點學校附設幼兒園擔任教保員。具客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認證
          之教保員優先遷調至位於客家人口達二分之一以上之行政區之
          幼兒園擔任教保員。

    (二)具原住民族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認證之教保員優先遷調至原住民
          族地區幼兒園擔任教保員。具客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認證之教保
          員優先遷調至位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幼兒園擔任教保員。

    (三)志願遷調幼兒園單調,單調成功時連帶開缺供其他教保員單調
          。

    (四)志願遷調幼兒園多角調,先辦理六角調,結束後再依序辦理五
          角調、四角調、三角調及互調。

十一、教保員申請遷調積分相同時,應依以下順序比序:
     (一)年長者。
     (二)服務年資積分較高者。
     (三)考核積分。
     (四)獎懲積分。
     (五)進修研習積分。
          依前項規定仍無法定優先順序者,由電腦資料隨機處理之。
十二、經遷調之教保員除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
      四條所定情事之一者外,幼兒園不得拒絕進用。

十三、凡經達成遷調之教保員,應於規定期限內至新服務幼兒園報到,未
      在規定期限內至遷調幼兒園報到或報到後放棄者,十年內不得再申
      請市內遷調。

          因前項教保員未報到或報到後放棄,致影響他園教保員遷調者
      ,各該遷調均失其效力,各教保員仍留原幼兒園服務。但未報到或
      報到後放棄之教保員原服務幼兒園可增開缺額時,不在此限。

十四、本局得視當年度本市及他縣市辦理聯合遷調作業之情形,依相關規
      定辦理。

          當年度市內遷調教保員,得以新服務幼兒園教保員身分申請遷
      調他縣市。

十五、市內遷調應於六月底前完成。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