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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民戶字第10605399400號 令
法規體系:
民政局
圖表附件:
高雄市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收費標準.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 一 條 為規範本市申請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核發規費之徵收,以維護民
眾權益及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
第 三 條 申請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印鑑登記:每次新臺幣二十元。
二、印鑑證明: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前項所稱印鑑登記,指印鑑申請、變更及廢止登記。
第 四 條 依本標準繳納之規費,由本市各戶政事務所收受後,依程序解繳
市庫。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