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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停止適用100年1月13日訂定之高雄市申請印鑑各項登記及證明收費標準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民戶第10632067800號 函
法規體系: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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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停止適用100年1月13日訂定之高雄市申請印鑑各項登記及證明收費標準表
辦法:
停止適用100年1月13日訂定之高雄市申請印鑑各項登記及證明收費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