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廢/停停止適用100年1月13日訂定之高雄市申請印鑑各項登記及證明收費標準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民戶第10632067800號 函
法規體系: 民政局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