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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支援機關團體活動救護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衛醫字第10638625900號 函
法規體系: 衛生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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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修正高雄市政府受理支援機關團體活動救護要點名稱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支援機關團體活動救護要點及部分規定
辦法:
修正高雄市政府受理支援機關團體活動救護要點名稱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支援機關團體活動救護要點及部分規定
一、本局為支援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主辦單位)舉辦
大型活動及特定活動之緊急救護工作,有效運用本市醫療資源,提升服務品
質,以保障民眾生命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支援救護地點以本市行政區內為原則。


三、主辦單位舉辦下列活動之ㄧ者,得向本局申請支援救護:
(一)大型活動: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活動及運動競技比
賽。
(二)特定活動:為特殊疾病病友、老人或身心障礙者舉辦而有醫療上特殊需
求之活動。
前項第一款活動屬室內會議、展覽或參觀旅遊等靜態活動者,得不予支援。


四、主辦單位申請本局支援緊急醫療救護工作,應於活動日二十日前繕具申
請書(如附件)向本局為之。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活動時間、內容、範圍。
(二)參與對象、人數及年齡。
(三)評估可能導致之傷病種類及緊急救護需求,編列相關經費。
(四)現場總負責聯絡窗口。
(五)規劃之救護車出入口動線。
(六)擬設置救護站及標誌等事項。
前項之申請,必要時,本局得命主辦單位事前通知本府消防局、警察局採取
相關因應措施。


五、緊急醫療救護,依下列標準收取相關費用:
(一)醫療救護人員及司機:
1.醫師:每人每小時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2.護理人員:每人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元。
3.救護技術員(以下簡稱EMT):每人每小時新臺幣四百元。
4.司機:
(1)具EMT資格者:每人每小時新臺幣四百元。

(2)不具EMT資格者:每人每小時新臺幣二百元。
(二)救護車:每日每輛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每次出勤救護工時以四個小時為單位。超出部分依第一款規定以小時
累計收取(超過三十分鐘以一小時計算,三十分以內不予計算)。
(四)醫療衛材費用依實際支用情形收費。
(五)油資:超過三十公里,每公里加計收取新臺幣二十元。
前項費用應於活動結束後五日內向支援救護之醫院或機構完成繳納。
第一項第一款人員之費用,於星期六、星期日、內政部所定之紀念日、節
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以一點五倍計收。
本局所屬醫療院所依本要點規定所收取之費用,得列入醫療收入。


六、本府及所屬機關(構)以外其他機構、團體或個人主辦之活動,應自行聯
繫並委託本市急救責任醫院辦理救護工作。
前項急救責任醫院之聯繫方式,得由本局提供之。
第一項受委託辦理救護工作之醫院,應將支援醫護人員名單報送本局。
第一項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舉辦活動時,得參照前點規定,與受委託辦
理救護工作之醫院自行洽定收費金額。


七、主辦單位遇有大量或嚴重傷病患出現,應立即通知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
指揮中心(一一九)。


八、演習訓練活動之配合救災救護,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