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市政創新提案審查獎勵作業要點
- 辦法:
- 訂定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市政創新提案審查獎勵作業要點
一、 為執行高雄市政府市政創新提案評審獎勵要點(以下簡稱獎勵要點)第四
點市政創新提案審查及薦送事項並獎勵本局員工對於市政發展提出創新思維
或興革建議,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局員工個人市政創新提案應於每年三月前向本局提出並由本局審查小
組審查之。
前項審查小組成員由綜合計畫科簽請局長圈選一位簡任級長官擔任召集
人及八名股長級人員擔任委員。
三、 前點第一項審查評分項目及權重如下:
(一)創新性(佔百分之四十)。
(二)可行性(佔百分之三十)。
(三)效益性(佔百分之三十)。
四、 審查小組受理第二點第一項提案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
結果簽報局長,由局長圈選一至三案件薦送市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彙辦。
五、 本局所屬員工個人市政創新提案之獎項等第及獎勵如下:
(一)優等獎:初審評分九十分以上。每案提案人頒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之等
值獎品及獎狀一紙。
(二)甲等獎:初審評分八十五分以上八十九分以下。每案提案人頒發新臺幣
一千元之等值獎品及獎狀一紙。
(三)乙等獎:初審評分八十分以上八十四分以下。每案提案人頒發新臺幣五
百元之等值獎品及獎狀一紙。
(四)佳作獎:初審評分七十五分以上七十九分以下。每案提案人頒發獎狀一
紙。
六、 前項獲獎之提案,提案人應同意無償授權本局出版、重製、數位化典藏
及使用。
七、 獎勵要點第三點、第十二點規定於本要點準用之。
八、 執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