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教特字第10831456900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修正1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作業原則
辦法:
修正1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作業原則

 

ㄧ、為辦理本局所屬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依特殊教育法第
六條第一項,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作業原則所稱重新安置,指校內重新安置或重新安置他校。
    重新安置於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依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身心
障礙特殊教育班學生轉學作業原則辦理,不適用本作業原則。

 

三、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校內重新安置者,應依學生學習適應情形提送學校特殊教育
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議後辦理。

四、身心障礙學生不適應校內重新安置,且學校辦理個案管理及輔導三個月以上仍
無法適性學習者,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申請重新安置他校就讀。但特殊情形
者,不在此限。

五、身心障礙學生申請重新安置他校就讀,轉出學校應進行評估,並召開特推會審
議。學校特推會審議通過後,檢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學校評估資料提送高雄
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審議

 

六、鑑輔會審議身心障礙學生申請重新安置他校就讀,應通知轉出、轉入學校列
席,並審查學生之生活適應、身心狀況、學習能力、住家距離、交通問題、輔導紀
錄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