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超額職工移撥處理要點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安置所屬各級學校超額職工,解決缺額
學校用人困難,特訂定本要點。
二、超額職工移撥作業於每學年度員額核定後,由各校核實填列超額職工名冊及職
工缺額表,再由本局依據本要點統籌辦理超額職工移撥作業。
三、各校遇有職工出缺,均由各現缺學校先行行文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徵詢超額職工
移撥意願或現有職工轉僱意願,如無人自願移撥或轉僱時,再由各該校報本局申請
移撥超額職工。
四、移撥原則:
(一)各校超額職工人數以編制技工、工友人數合併計算,如該校現有職工總人數
未超過編制員額時,則該校職工暫免列入移撥,惟缺額亦應相對控管,採出缺不補
方式辦理。
(二)各校超額職工產生方式由各校視校務狀況,本權責檢討辦理,填列積分調查
表(如附表)依限報本局。
(三)超額人員若為身心障礙者,以移撥後不影響原校身心障礙足額進用為原則,
倘因移撥身心障礙人員致產生原校進用不足額之情形,則應改列非身心障礙人員為
超額人員。身心障礙職工由本局另行列冊管制,配合其他身心障礙進用不足額學校
辦理移撥。
(四)各校超額人員如曾接受本局超額移撥,為顧及當事人權益,以免再被移撥為
原則。
(五)各校為應業務需要,得函報本局更換超額職工名單,惟以1 次為限。
(六)超額職工如已登記於當年12 月31 日前自願退休,同意由當事人切結如期退
休後得予暫緩移撥,惟以1 次為限。
(七)超額職工如於次年1 月16 日屆齡退休,留用原校,免予移撥。
(八)各校超額職工如於延長病假期間或有特殊情形無法配合移撥者,應專案報本
局核辦。
(九)依「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伍、五、(五)之規
定:超額技工(含駕駛)自願改僱編制內非出缺不補之工友時,同意維持原支技工
(含駕駛)工餉及專業加給。
五、移撥順序:
各校超額職工依下列順序移撥安置,並由本局函請受移撥學校依規定辦理轉僱
事宜。
(一)各校遇有職缺時,有意願移撥之超額職工可優先移撥,如有競合,則以積分
高者為優先。
(二)各校遇有職缺,如無人自願移撥或轉僱時,則依下列順序移撥:
1、超額職工人數達5 人以上學校之超額職工統一列冊,依人數多寡,由各校職
工積分最低者,循序移撥1 人。
2、超額職工人數未達5 人學校之超額職工統一列冊,依各職工積分最低者,循
序移撥2 人,惟同校職工以每一循環移撥1人為限。
3、以前述第1、2 目順序循環實施,如全市學校超額職工均未達5 人以上時,以
第2 目規定辦理。
六、獎勵:
(一)學校部分:
各相關人員積極配合本要點移撥作業者,依遴用超額職工之多寡酌予敘獎。
(二)超額職工部分:
1、超額職工主動配合本要點移撥作業,遇出缺學校徵詢時,自願移撥者,核予
記功壹次,以資獎勵。
2、超額職工配合本要點移撥作業,依限轉僱者,核予嘉獎貳次,以資鼓勵。
3、超額職工移撥至新學校,當年考成未具考列乙等以下要件者,須考列甲等
(不列入學校考列甲等名額限制)。
七、懲處:
(一)學校部分:
1、各校未依本局核定之員額分配表所列之超額職工人數,陳報超額職工名冊或
短報者,過失人員視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議處。
2、各相關人員未積極配合本要點移撥作業,衍生困擾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糾正
或議處。
(二)超額職工部分:
本局核定超額職工移撥缺額學校後,由缺額學校發給僱用通知書,並由原任學
校負責轉發,超額職工於生效日次日起1 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或抗拒移撥,除強制
移撥外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