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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辦理改善市容環境查(通)報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民區字第10832041100號 函
法規體系: 民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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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修正1-高雄市政府辦理改善市容環境查(通)報作業要點
辦法:
修正1-高雄市政府辦理改善市容環境查(通)報作業要點

一、為改善本市市容環境,落實查通報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權責分工如下:
(一) 市容環境改善工作,由本府各業務主管機關辦理。
(二)改善市容環境之查報,由里幹事負責;里、鄰長或市民並得為改善市容環境
之通報。

三、本要點之查(通)報事項如下:
  (一)水溝及排水溝之疏濬。
  (二)道路及路燈之修復。
  (三)垃圾清運及髒亂孳生源清除。
  (四)自來水管損壞或漏水之修復。
  (五)交通安全及秩序維護有關之事項。
  (六)公共安全有關設備器材損壞之修復。
  (七)公廁之修繕清潔或維護。
  (八)有礙交通或衛生之建材及其他廢棄物任意堆積之清除。
  (九)水、空氣污染及噪音之處理。
  (十)其他妨礙市容觀瞻、公共安全或衛生之事項。

四、查(通)報之作業流程如下:
(一)里幹事之查報,應填具「高雄市區改善市容環境案件查(通)報單」(以下
簡稱查報單,如附表一),送轄區之區公所。
(二)里、鄰長或市民之通報,得以書面、電子郵件、電話或言詞為之。里、鄰長
以書面為之者,應填具查報單;以電話或言詞為之者,受理之區公所應即詳予登記
(紀錄簿如附表二)。
(三)區公所受理通報後,除通報事項之事實為其已明瞭者外,應於二日內實地勘
查。經查證屬實者,應填送查報單;查無通報事實者,應通知通報人。
(四)各區里幹事應透過市容查報系統,將查報事項查報予本府各業務主管機關處
理,並得上傳現場照片供參;但涉及公共安全或其他需緊急處理之情形者,應先即
以電話通知本府各業務主管機關處理,並作成公務電話紀錄後,再登錄於市容查報
系統。
(五)本府各業務主管機關應每日上網查閱市容查報系統,並儘速處理查(通)報事
項,將處理情形填報於市容查報系統;其未能及時處理完竣或屬無法處理之案件,
應訂定處理期限或敘明無法處理之原因,一併填報於市容查報系統。

五、查報事項尚在處理中或仍在依計畫處理者,區公所應催請處理機關儘速處理;
其已辦理完竣者,負責查報之里幹事應速赴現場查驗並回報處理結果,查驗發現其
仍未處理或處理未完成者,區公所應再次查報。

六、區公所應派專人每日查察查(通)報案件處理情形,並將上月份各里上網查報成
果列表,提次月份里幹事工作會報報告及檢討。
本府民政局應不定期抽查各區公所查(通)報案件辦理情形。

七、本要點獎懲規定如下:
(一)區公所應督導並考核里幹事辦理市容環境改善查報之執行情形,並得列舉優
劣之具體事實,依規定程序辦理獎懲。
(二)里、鄰長或市民通報市容環境之改善,有特殊貢獻者,得頒給獎狀,以資獎
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