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規範本市土地界標行政規費之徵收,以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
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地政局。
第 三 條 土地界標之種類及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小鋼釘界標:每支新臺幣五元。
二、大鋼釘界標:每支新臺幣十元。
三、小塑膠界標:每支新臺幣三十五元。
四、大塑膠界標:每支新臺幣四十五元。
五、水泥界標:每支新臺幣五十元。
前項土地界標種類之規格如附表。
第 四 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由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收取,並應依程序解繳市庫。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