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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土地界標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地測字第10806964700號 令
法規體系: 地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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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規範本市土地界標行政規費之徵收,以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
        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地政局。
第 三 條  土地界標之種類及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小鋼釘界標:每支新臺幣五元。
            二、大鋼釘界標:每支新臺幣十元。
            三、小塑膠界標:每支新臺幣三十五元。
            四、大塑膠界標:每支新臺幣四十五元。
            五、水泥界標:每支新臺幣五十元。
            前項土地界標種類之規格如附表。
第 四 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由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收取,並應依程序解繳市庫。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