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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主動辦理各類災害減免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稽服字第1132450462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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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便民服務,秉持迅速簡便原則,主動協助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
    稅捐減免及申請延(分)期繳納稅款,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災害,定義如下:
    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
    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
    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三、災害減免稅目、範圍及申請期限
(一)房屋稅
    1.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
      用者,免徵;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減半徵收。

    2.房屋淹水者,淹水樓層免徵。
    3.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災害減免者,應於每期開徵四十日前為之。
(二)地價稅
    1.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時,
      地價稅全免。

    2.納稅義務人自行申請災害減免者,應於每年開徵四十日前為之。
(三)使用牌照稅
    1.汽車及汽缸總排氣量達一百五十一立方公分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致
      不堪使用或暫停使用,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停駛登記手續
      者,使用牌照稅計徵至災害發生之前一日。

    2.汽車及汽缸總排氣量達一百五十一立方公分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須
      修復,但未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者,其修復期間視為停駛期間
      ,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修復日數減免。

    3.納稅義務人有第二目原因者,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
      里辦公處、消防、警察或地方政府等有關機關開具之災害受損證明
      及修車廠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四)娛樂稅
    1.查定課徵之娛樂稅代徵人,其經營之娛樂場所(設施)因災害受損
      無法營業者,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娛樂稅。

    2.納稅義務人自行申請災害減免者,應於災害發生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四、納稅義務人因災害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本處得視實際情形
    ,依稅捐稽徵法第十條規定,陳報市府核定延長繳納期間,並公告之
    ;其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稅捐辦法」及財政部就個別災害事件訂定規範辦理。

五、災害減免稅捐作業機制
(一)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
      由處長或其授權指定人員擔任召集人,企劃服務科科長為總幹事,
      房屋稅科、土地稅科、消費稅科科長及受災區域之分處主任為組員
      ,主動統籌辦理災害減免稅捐相關事宜。

(二)災害減免主動輔導作業
    1.發布災損減免訊息:遇有重大災害發生,應即運用大眾傳播媒體及
      租稅教育宣導活動場合,主動發布災損減免訊息,敘明各稅災害損
      失減免規定,籲請受災納稅義務人於稅法規定期限內,檢具證明文
      件向本處申報。

    2.設置專案服務窗口:指定業務熟稔人員,擔任電話、傳真及網路申
      請之單一窗口,提供民眾一處收件之便捷服務。

    3.主動勘災就源輔導:依有關機關通報或新聞媒體報導,主動派員赴
      災區實地勘查,協助辦理稅捐減免;並透過里幹事或鄰、里長形式
      ,發送申請書及宣導資料予災民。

    4.跨域協調及整合:運用與本市各區公所建立之「災損減免服務聯繫
      窗口」,即時瞭解災損情形,以研判後續必要處置;蒐集消防局、
      區公所、監理機關等相關機關災損資料,主動辦理及協助減免;視
      災害規模及影響區域,主動聯繫其他受災縣市稅捐機關,提供申請
      案件代收代轉及跨縣市諮詢之整合性服務。

    5.災損稅捐減免統計:各受理災損稅捐減免申請之單位,應定期填報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災害損失受理執行情形管制追蹤表」,由減免
      稅目業管科確認後,送企劃服務科彙整,以切實掌握災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