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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4: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主動辦理各類災害減免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高市稽服字第1100008841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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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便民服務,秉持迅速簡便原則,主動協助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稅捐減免及申請延(分)期繳納稅款,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災害,定義如下:
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三、災害減免稅目、範圍及申請期限
(一) 房屋稅
1.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減半徵收。
2.房屋淹水者,以實際淹水日為準,每三十日淹水樓層免徵一個月,不足三十日者以三十日計。
3.納稅義務人自行申請災害減免者,應於災害發生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二) 地價稅
1.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時,地價稅全免。
2.納稅義務人自行申請災害減免者,應於每年(期)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
(三) 使用牌照稅
1.汽車及汽缸總排氣量達一百五十一立方公分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致不堪使用或暫停使用,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停駛登記手續者,使用牌照稅計徵至災害發生之前一日。
2.汽車及汽缸總排氣量達一百五十一立方公分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須修復,但未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者,其修復期間視為停駛期間,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修復日數減免。
3.納稅義務人有第二目原因者,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里辦公處、消防、警察或地方政府等有關機關開具之災害受損證明及修車廠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四) 娛樂稅
1.查定課徵之娛樂稅代徵人,其經營之娛樂場所(設施)因災害受損無法營業者,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娛樂稅。
2.納稅義務人自行申請災害減免者,應於災害發生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四、納稅義務人因災害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本處得視實際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十條規定,陳報市府核定延長繳納期間,並公告之;其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及財政部就個別災害事件訂定規範辦理。
五、災害減免稅捐作業機制
(一) 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由處長或其授權指定人員擔任召集人,企劃服務科科長為總幹事,房屋稅科、土地稅科、消費稅科科長及受災區域之分處主任為組員,主動統籌辦理災害減免稅捐相關事宜。
(二) 災害減免主動輔導作業
1.發布災損減免訊息:遇有重大災害發生,應即運用大眾傳播媒體及租稅教育宣導活動場合,主動發布災損減免訊息,敘明各稅災害損失減免規定,籲請受災納稅義務人於稅法規定期限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本處申報。
2.設置專案服務窗口:指定業務熟稔人員,擔任電話、傳真及網路申請之單一窗口,提供民眾一處收件之便捷服務。
3.主動勘災就源輔導:依有關機關通報或新聞媒體報導,主動派員赴災區實地勘查,協助辦理稅捐減免;並透過里幹事或鄰、里長形式,發送申請書及宣導資料予災民。
4.跨域協調及整合:運用與本市各區公所建立之「災損減免服務聯繫窗口」,即時瞭解災損情形,以研判後續必要處置;蒐集消防局、

區公所、監理機關等相關機關災損資料,主動辦理及協助減免;視災害規模及影響區域,主動聯繫其他受災縣市稅捐機關,提供申請案件代收代轉及跨縣市諮詢之整合性服務。
5.災損稅捐減免統計:各受理災損稅捐減免申請之單位,應定期填報「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災害損失受理執行情形管制追蹤表」,由減免稅目業管科確認後,送企劃服務科彙整,以切實掌握災損情形。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