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解釋-高雄市公立殯葬設施收費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民殯字第11070735800號令
法規體系: 民政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高雄市公立殯葬設施收費標準」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存放之骨灰(骸)罐而未曾變更櫃位者,得於一百十年一月二日生效日起三年內變更櫃位,並以一次為限;神主牌位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