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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23: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解釋-高雄市公立殯葬設施收費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民殯字第11070735800號令
法規體系: 民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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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公立殯葬設施收費標準」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存放之骨灰(骸)罐而未曾變更櫃位者,得於一百十年一月二日生效日起三年內變更櫃位,並以一次為限;神主牌位亦同。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