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35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解釋-高雄市公立殯葬設施收費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民殯字第11070735800號令
法規體系:
民政局
圖表附件:
解釋-高雄市公立殯葬設施收費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高雄市公立殯葬設施收費標準」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存放之骨灰(骸)罐而未曾變更櫃位者,得於一百十年一月二日生效日起三年內變更櫃位,並以一次為限;神主牌位亦同。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