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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特殊教育學校巡堂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教特字第11232149700號函訂定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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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為保障本局所屬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身
    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學習權益及維護校園環境安全,規範學
    校辦理校內巡堂應遵守之事項,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學校為積極保障學生在校期間之人格尊嚴、人身安全及受支持照顧之
    權益,應辦理校內巡堂。
三、學校訂定校內巡堂規定時,應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與學生、教師及
    家長充分溝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四、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包括學校各學部課程及各項非學習活動時間,學
    校均應安排人員巡堂,並應妥適規劃巡堂時間及頻率。
五、巡堂區域,應包括校內各教學場域及學生活動場域;巡堂時,巡堂人
    員應就教師教學、學生學習狀況、校園空間環境與設備、設施狀況及
    其他相關事項,作成巡堂紀錄。
        前項巡堂紀錄內容,應以表格勾選、質性描述或其他相關方式記
    錄之。
六、學校應備置巡堂紀錄簿,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教師教學與學生學
    習狀況、校園空間環境及其它相關事項。
七、學校應定時查核巡堂紀錄簿,並於相關會議檢討。必要時應調整實施
    方式及內容,以策進事件防範及處理機制,並妥適保管相關紀錄以備
    查核。
八、校長應隨機巡堂及抽閱巡堂紀錄簿,督導巡堂工作執行狀況。
九、學生因身體狀況、情緒行為或其他相關需求,而有特殊處遇方式者,
    除載明於個別化教育計畫外,並應註記於巡堂紀錄簿,以利巡堂人員
    檢視。
十、巡堂人員發現偶發事件或異常狀況,應立即通知業管單位處理,於巡
    堂紀錄簿記載。
十一、巡堂人員發現疑似不當管教或體罰、校園霸凌事件、校園性別事件
      ,或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
      其它相關法令之情事,應立即通知學校各業管單位依相關規定與程
      序通報、調查及處理。
十二、巡堂人員工作表現優良,學校予以獎勵,違反本注意事項者,學校
      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