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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既有公寓大廈臨時召集人指定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工建字第1123157400號令
法規體系: 工務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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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高雄市公寓大廈輔導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稱本自治條例)第
    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六樓以上既有公寓大廈無法依本自治條例規定產生召集人時,主管機
    關得依下列情形,依序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
    (一)持有戶數最多者。
    (二)持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面積總和最多者。
    (三)持有建築物之樓層層次最高者。
        無法依前項規定指定者,由主管機關逕予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