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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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既有公寓大廈臨時召集人指定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工建字第1123157400號令
法規體系:
工務局
圖表附件: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既有公寓大廈臨時召集人指定基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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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本基準依高雄市公寓大廈輔導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稱本自治條例)第
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六樓以上既有公寓大廈無法依本自治條例規定產生召集人時,主管機
關得依下列情形,依序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
(一)持有戶數最多者。
(二)持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面積總和最多者。
(三)持有建築物之樓層層次最高者。
無法依前項規定指定者,由主管機關逕予指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