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文物典藏庫房(
以下簡稱庫房)與藏品之安全,於緊急災害時採取緊急處理措施,降
低損失, 依「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第二條及第六條訂定本規定。
二、庫房遭遇下列狀況,且對庫房或藏品有危害之虞時,應進行緊急處理:
(一)水災、火災、震災、風災等重大天然災害。
(二)爆炸、遭竊或搶劫等人為蓄意破壞。
(三)其他災害。
三、緊急通報與處理程序
(一)通報:災害發生時,應先行通報保全人員及本會業務單位,並啟
動緊急處理程序;由本會主任委員召開緊急處理會議,規劃與指
揮處理程序,以人員生命安全為第一優先原則,其次是藏品,並
依文物分級與價值高低依序搶救,最後是設備或財物。
(二)庫房或藏品緊急處理程序:
1.庫房管理人員應先了解災情。
2.協調聯繫各單位進行人員及藏品搶救處理。
3.受災者照護及已搶救藏品處理。
4.災場環境控制及災害擴大防止措施。
5.其他災害應變措施。
6.災情處理後,應進行致災原因及善後調查並完成書面報告。
四、人員及藏品搶救次序如下:
(一)人員:庫房內如有人員應儘速通知其撤離,無法自行離開者應優
先施救撤離。
(二)藏品:依藏品分級依序搶救,但緊急時應依現場指揮者之命令進
行。
(三)其他設備或財物。
五、已搶救之藏品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置放於安全之處所。
(二)如藏品受損,以不擴大損害的方式搬運或陳列。
(三)藏品逐一檢視、記錄(含拍照),並清點列冊及撰寫藏品狀況報
告。
(四)若藏品有急速劣化或環境污染之虞者應優先處置。
六、為控制災場環境,防止災害擴大,緊急處理時應進行下列措施:
(一)關閉相關電源設備之使用。
(二)發生水災時,先確定電源開關無漏電之虞,並儘速將設於低架位
之藏品移置高處或視情況將藏品搬移遠離進水區,以及協調儘速
排除水患。
(三)發生震災時,應先注意餘震之發生,避免造成搶救人員傷亡,並
依專業人員之建議,協調進行庫房臨時加固設施。
(四)發生火災時,應關閉空調設備,以避免火苗及煙塵經空調管道擴
散。確認自動滅火系統已啟動,滅火系統如對人有窒息危險時,
應先確認人員已離開火場。
(五)發生竊盜或人為蓄意破壞時,應保持現場完整,除受許可者外,
管制人員出入。
七、災後處理程序如下:
(一)調查災害發生原因。
(二)清查藏品損傷情況。
(三)規劃復原計畫及所需資源。
(四)提報災害處理過程並進行復原工作。
(五)規劃藏品修復計畫。
八、本規定經本會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