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文物典藏庫房與藏品災害搶救處理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客委綜字第11230338900號函
法規體系: 客家事務委員會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文物典藏庫房(
    以下簡稱庫房)與藏品之安全,於緊急災害時採取緊急處理措施,降
    低損失, 依「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第二條及第六條訂定本規定。

二、庫房遭遇下列狀況,且對庫房或藏品有危害之虞時,應進行緊急處理:
  (一)水災、火災、震災、風災等重大天然災害。
  爆炸、遭竊或搶劫等人為蓄意破壞。
  其他災害。
三、緊急通報與處理程序
  通報:災害發生時,應先行通報保全人員及本會業務單位,並啟
        動緊急處理程序;由本會主任委員召開緊急處理會議,規劃與指
        揮處理程序,以人員生命安全為第一優先原則,其次是藏品,並
        依文物分級與價值高低依序搶救,最後是設備或財物。

  庫房或藏品緊急處理程序:
      1.庫房管理人員應先了解災情。
      2.協調聯繫各單位進行人員及藏品搶救處理。
      3.受災者照護及已搶救藏品處理。
      4.災場環境控制及災害擴大防止措施。
      5.其他災害應變措施。
      6.災情處理後,應進行致災原因及善後調查並完成書面報告。
四、人員及藏品搶救次序如下:
  人員:庫房內如有人員應儘速通知其撤離,無法自行離開者應優
        先施救撤離。

  藏品:依藏品分級依序搶救,但緊急時應依現場指揮者之命令進
        行。

  其他設備或財物。
五、已搶救之藏品依下列原則處理:
  置放於安全之處所。
  如藏品受損,以不擴大損害的方式搬運或陳列。
  藏品逐一檢視、記錄(含拍照),並清點列冊及撰寫藏品狀況報
        告。

  若藏品有急速劣化或環境污染之虞者應優先處置。
六、為控制災場環境,防止災害擴大,緊急處理時應進行下列措施:
  關閉相關電源設備之使用。
  發生水災時,先確定電源開關無漏電之虞,並儘速將設於低架
        之藏品移置高處或視情況將藏品搬移遠離進水區,以及協調
儘速
        排除水患。

  發生震災時,應先注意餘震之發生,避免造成搶救人員傷亡,並
        依專業人員之建議,協調進行庫房臨時加固設施。

  發生火災時,應關閉空調設備,以避免火苗及煙塵經空調管道
        散。確認自動
滅火系統已啟動,滅火系統如對人有窒息危險時,
        應先確認人員已離開火場。

  發生竊盜或人為蓄意破壞時,應保持現場完整,除受許可者外,
        管制人員出入。

七、災後處理程序如下:
  調查災害發生原因。
  清查藏品損傷情況。
  規劃復原計畫及所需資源。
  提報災害處理過程並進行復原工作。
  規劃藏品修復計畫。
八、本規定經本會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