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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各地政事務所退還地政規費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地政籍字第11234362800號函
法規體系: 地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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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齊一本市各地政事務所退還地政規費作業方式,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地政規費,係指土地法所定之登記費、書狀費、工本
    費、閱覽費、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
三、申請退還地政規費,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一條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六條或其他法令規定
    辦理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因核計錯誤致溢收地政規費者,由地政事務所逕為辦理退費。
四、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應檢具下列文件辦理:
(一)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附件一)
(二)原案申請書正本或影本。
(三)地政規費徵收聯單第一、三聯正本。
(四)駁回通知書、同意撤回文件或其他依法應予退還之文件。
(五)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三款未能提出者,應於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切結事項
    欄切結。
五、申請人應為地政規費徵收聯單所載繳款人,如其申請係委託他人代理
    ,應檢具委託書辦理,但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不在此限。
六、辦理案件過程發現有溢繳地政規費情形,得影印原案申請書,並填具
    溢繳地政規費退還簽辦單(附件二)。
        經核定後,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攜帶地政規費徵收聯單第一聯正
    本辦理;如無法檢附地政規費徵收聯單第一聯正本,應於簽辦單備註
    欄切結。
七、申請人申請退還地政規費,如所附文件不齊備需補正者,地政事務所
    應通知申請人文到十五日內補齊資料,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即
    予結案。
八、符合規定得退還地政規費者,於核定後,依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及高
    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收入退還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處理。
        退費金額未超過新臺幣壹千元者,得辦理現金退還;倘超過新臺
    幣壹千元者,得選擇以匯款或領取支票方式辦理。
九、經核准退還規費後,應辦理下列相關作業:
(一)全額退費時:
      於地政規費徵收聯單第一、三聯正本加蓋「已全部退還在案」章戳
      ,註明退還日期,並影印附原申請案歸檔。
(二)部分退費時:
      於地政規費徵收聯單第一、三聯正本加蓋「已部分退還登記費(或
      複丈費、測量費)○元、書狀費○元」章戳,註明退還日期,第一
      聯退還申請人,第三聯併原申請案歸檔。
        無法檢附地政規費徵收聯單者,應於原案申請書加蓋前項章戳並
    註明退還日期。
十、登記罰鍰因溢繳或其他法令規定應退還者,得比照本注意事項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