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本市里鄰組織管理及落實基層為民服務工作,提昇里鄰長服務
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里鄰長工作事項如下:
(一)里長受區長之指揮監督並辦理下列事項:
1.里年度工作之策定及執行。
2.里公文之批閱及處理。
3.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與鄰長會議之召開及里鄰相關業務會議
之出席。
4.市政宣導及民情反映。
5.里長證明事項。
6.鄰長工作之指揮監督。
7.里內公共建設之推動。
8.里鄰社區守望相助工作之推動。
9.協助執行登革熱巡檢、清除孳生源工作與推動各類傳染病之防治宣
導。
10.里內緊急災害之反映及協助居民疏散撤離。
11.協助里內公共安全衛生之市容查報工作。
12.協助急難救助、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家庭暴力、自殺防治等待
援個案之發掘及通報。
13.其他區公所交辦及為民服務事項。
(二)鄰長受里長之指揮監督並辦理下列事項:
1.市政通知單及宣導資料之分送。
2.協助執行登革熱巡檢、清除孳生源工作與推動各類傳染病之防治宣
導。
3.協助里內公共安全衛生之市容查報工作。
4.協助急難救助、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家庭暴力、自殺防治等待
援個案之發掘及通報。
5.里鄰業務各項會議之出席。
6.區公所及里辦公處交付之其他為民服務事項。
三、里長因重大傷病不能執行職務及請假出國時,由里幹事代理。
四、鄰長經通知參加環境整頓、社安關懷等活動,出席率每季未達百分之
五十者,里長得報請區公所予以解聘。
五、鄰長經遴聘後,其戶籍遷出所設籍之鄰者,區公所應予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