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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里鄰長服務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民自字第11332631900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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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本市里鄰組織管理及落實基層為民服務工作,提昇里鄰長服務
    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里鄰長工作事項如下:
(一)里長受區長之指揮監督並辦理下列事項:
    1.里年度工作之策定及執行。
    2.里公文之批閱及處理。
    3.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與鄰長會議之召開及里鄰相關業務會議
      之出席。

    4.市政宣導及民情反映。
    5.里長證明事項。
    6.鄰長工作之指揮監督。
    7.里內公共建設之推動。
    8.里鄰社區守望相助工作之推動。
    9.協助執行登革熱巡檢、清除孳生源工作與推動各類傳染病之防治宣
      導。

   10.里內緊急災害之反映及協助居民疏散撤離。
   11.協助里內公共安全衛生之市容查報工作。
   12.協助急難救助、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家庭暴力、自殺防治等待
      援個案之發掘及通報。

   13.其他區公所交辦及為民服務事項。
(二)鄰長受里長之指揮監督並辦理下列事項:
    1.市政通知單及宣導資料之分送。
    2.協助執行登革熱巡檢、清除孳生源工作與推動各類傳染病之防治宣
      導。

    3.協助里內公共安全衛生之市容查報工作。
    4.協助急難救助、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家庭暴力、自殺防治等待
      援個案之發掘及通報。

    5.里鄰業務各項會議之出席。
    6.區公所及里辦公處交付之其他為民服務事項。
三、里長因重大傷病不能執行職務及請假出國時,由里幹事代理。
四、鄰長經通知參加環境整頓、社安關懷等活動,出席率每季未達百分之
    五十者,里長得報請區公所予以解聘。

五、鄰長經遴聘後,其戶籍遷出所設籍之鄰者,區公所應予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