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展全民體育活動,加強苓雅運動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使用管
理,並依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以下簡稱場
地使用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本使用管理須知所稱本園區如下:
(一)田徑場。
(二)極限運動場。
(三)羽球場。
(四)環場步道(Highline)。
(五)八卦池及戶外廣場。
(六)其他所屬空間及設施(廁所、電梯等)。
三、本園區開放時間原則如下,但如有舉辦活動、比賽及訓練時,得視活
動情形,場地局部或全部暫停對外開放:
(一)田徑場:每日上午六時至夜間二十二時。
(二)極限運動場、羽球場:每日上午六時至夜間二十二時。
(三)環場步道(Highline)、八卦池及戶外廣場:全日開放使用。
四、各機關、團體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
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使用:
(一)與場地設施設置目的相符之活動。
(二)其他經本局核定之活動。
五、申請使用本園區舉辦活動、比賽及訓練者,應依場地使用管理規則辦
理。
六、場地布置者,應先經本局同意外,並配合下列規定,始得進場為之:
(一)完成繳納相關費用。
(二)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變更,並須採取保護措施;如有損毀、
滅(遺)失者,應負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之責。
(三)活動結束時,除經本局同意外應於當日回復原狀。違反者,本
局得自行拆除並請求申請者償還相關費用;申請者自不得就其
損失要求任何賠償。
七、除經本局核准外,使用本園區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本園區共同性規定:
1.場內除田徑類、羽球、極限運動及經本局允許之活動外,禁止從
事其他活動。
2.進入場內請穿著適當之運動鞋及服裝。
3.嚴禁喧嘩嬉鬧、追逐、烤肉、炊事、施放煙火、聚賭、玩遙控飛
機及其他違法、危險或妨礙他人活動之行為。
4.嚴禁攜帶寵物進入。但協助身心障礙者之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
輔助犬不在此限。
5.嚴禁抽菸、喝酒、嚼食口香糖或檳榔、飲食(不含礦泉水)、亂
丟垃圾、任意塗鴉,以維護環境之整潔,本園區之設施應愛惜使
用,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6.禁止私人從事收費教學行為。
7.六歲以下兒童應由成人陪同。
8.雨天場地潮濕時或雷雨天候不佳暫停開放,使用者應配合管理人
員指示離開場地。
9.請勿使用個人音響,避免噪音妨礙他人安寧。
10.配合場地公告事項,並嚴禁進入公告禁止進入區域。
11.除公務車、嬰兒推車、身障輔具外,嚴禁各類輪狀車輛進入本園
區。
(二)除遵守共同性規定外,使用田徑場尚需遵守下列規定:
1.田徑場進行投擲鐵餅、標槍、鍊球、跨欄等具有高風險性之田徑
活動,應經本局同意,並由專業指導人員陪同在場。
2.田徑場穿著釘鞋練習時應使用短釘,並注意自身及他人的安全。
(三)除遵守共同性規定外,使用極限運動場尚需遵守下列規定:
1.極限運動場使用者應穿戴安全帽、護肘、護膝及護腕等相關保護
安全措施,違者禁止進入。
2.極限運動場為多功能極限運動場地可供極限直排輪、滑板及技術
腳踏車等運動使用(極限運動場外嚴禁使用),或其他經本局專
案核准之使用項目。
3.使用極限運動場設施設備,請隨時注意自身及他人安全,避免發
生衝撞危險。
八、有下列情形者,本局有權停止使用,申請者不得異議:
(一)活動項目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經有關單位制止者。
(二)配合政府政策使用或其他重大特殊用途。
(三)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經本局認定不符合原申請使用者。
九、使用期間如有違反本須知或不遵守管理人員之指導或勸告者,得隨時
停止其使用,必要時將報請本局駐警隊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