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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七三一石化氣爆事件民間捐款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人力字第11430908000號函
法規體系: 社會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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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管理及運用七三一石化氣爆事件民間捐款,特設高雄市政府七三一
    石化氣爆事件民間捐款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二、為監督本專戶之管理及運用,本府應設高雄市政府七三一石化氣爆事
    件民間捐款專戶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專戶經費之保管稽核事項。
    (二)本專戶各申請計畫之審議、經費撥付及督導考核事項。
    (三)本專戶之管理及收支事項。
    (四)其他經委員提請審議之事項。
三、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高雄市社會救助基金專戶所收受之七三一石化氣爆事件民間捐
          款及其孳息。

    (二)其他收入。
四、本專戶應專款專用,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生活扶助:辦理受災者之臨時或短期收容處所費用、租金補助
          及死亡、重傷、住院、房屋毀損或其他慰問金等事宜。

    (二)醫療救助:辦理受災者之醫療費用、心理諮詢等事宜。
    (三)子女教育基金:傷亡者及重傷者子女、重傷者教育費用。
    (四)生活重建基金:重傷者後續醫療及生活重建費用。
    (五)產業扶持與就業協助:營業損失、雇員停工慰助、營業所需相
          關器具設備、相關產業發展等。

    (六)災後社區重建:辦理社區災後建築風貌、社區景觀改造等。
    (七)建構安全城市:檢視全市管線安全及相關監測設施設備機制、
          工作人員安全設備、器材等費用。

    (八)災民法律扶助費用。
    (九)執行救災所需費用、其他與災害救助及重建有關事項。
    (十)其他經本會審核通過之必要經費。
五、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定副市
    長一人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
    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代表二人至三人。
    (二)專家學者代表六人至七人。
    (三)民間相關機構(團體)、災區民眾及重傷民眾代表七人至九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六、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因配合施政計畫異
    動、善款運用調整而有重新籌組本會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本會委員任期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機關應依程序改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本專戶剩餘金額少於總收入一定金額,得經本會委員決議後,專案辦
    理相關事項。

七、本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
    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八、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
    決議;正反意見相同時,由主席裁決。

九、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
    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十、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提
    供諮詢意見。

十一、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副局長一人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綜理會務;辦理本會行政(幕僚)作業,由本府社會局指派業
      務相關人員辦理。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其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辦
      理。

十三、本專戶應於公庫銀行開立專戶存管,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獨立計算,
      依照政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十四、本專戶之收支均應提本會審議,並定期將收支情形及積存數額上網
      公開徵信。